刘艳萍行政复议经过

十一月 28, 2009

时 间: 2009年11月19日上午10点半到12点;下午2点到3点半。
地 点: 金牛区沙湾路65号金牛区政务服务中心4层2号办公室。
参与人: 刘艳萍、吴冬渠、田锐(金牛区法制办工作人员)
内 容: 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调阅档案和谈话
事件的起因是2009 年8月12日,我到成都旁听谭作人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的审理,被成都西安路派出所半夜3点从宾馆强行带走,46小时之后才得以释放,并认定本人“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处以 500元的行政罚款。10 月9日,我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处罚。法制办田锐同志受理了我的复议申请。约一个月后,他打来电话通知我,案件宗卷可以调阅了,并希望我本人可以去成都面谈。
2009年11月19日,
我从北京到成都,与吴冬渠(公民调查志愿者)一起前往金牛区政府,法制办田锐接待了我们。看见吴冬渠他略显吃惊,问是否为律师,我回答说说他是我的行政复 议委托人,不是律师。他先查看了的我们的“行政复议委托书”,要求复印他的身份证。随后,给我们看了两份西安路派出所提供的文件,一个是122 页的“治安管理处罚卷”;第二个是西安路派出所“行政复议答复书”。
田锐先问我对西安路派出所500元的行政复议有哪些意见。我说,要求查清四个问题,一是要求查明8.12那 天在搜查我房间之前,是否已经掌握证据是嫌疑人?是什么证据?二是短信中开庭时间地点等均为事实,不存在造谣的问题;三是扰乱社会秩序问题,成都当天的社 会秩序是否被扰乱了?如何证明和短信内容有因果关系?四是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的存在违法行为,法律规定口头传唤为8个小时,但是却将限制我人身自由46小
时的问题。田锐说,你先看看卷宗。你是不是发了短信?是你发的,短信内容是起诉书上根本没有的,起诉书上根本都没有提是豆腐渣入狱吗,起诉书中提到的是颠 覆国家政权,是因为64,那就属于散布谣言”。我说,“那我是个人观点,而且大部分网络上也是这么认为的,我把个人观点发给朋友,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 利”。田锐认为自由是有限度的,“再说并没有给你判刑事处罚,关键你够上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是罚了你500元,你先看看这个档案再说吧”
上午1小时我们查看了卷宗和答复书。卷宗包括我和其他4位志愿者在派出所笔录;还有十位都江堰市遇难学生家长的问讯笔录,这部分笔录是我以前没见过,很有意思,问讯时间只有一位是时间为 11日下午都江堰国保大队,其余时间都在12日、13日,问讯人主要是都江堰警方,地点有的在国保大队,有的在家长家里。即8.1 2那天在把我们带到派出所后,都江堰警方开始从家长处取证。其中有两个家长还作了两次笔录。对家长问讯的内容包括“是否收到短信,是什么号码发的?是否认识此人?你转发给其他人了吗?你觉的这条短信是什么意思?看了这条短信有什么打算?
8.12那天你在哪里?为什么去哪里?现在你对5.12有什么看法”前四个笔录是董天喜、范世忠、罗国明、曾思强,他们表示8.12那 天他们是一起到了法院门口,但是被挡住了,所以就在附近找了个茶馆坐坐,结果刚坐下几分钟就被都江堰警方带回了。有几个家长说收到短信,但是删了;范世忠 说没有收到过短信,听别人说过,他是去成都买东西,顺路去法庭看看。除上述四位在茶馆被抓获的家长,另外有两位家长表示,他们收到短信后立刻报告给了国保
大队,我有点吃惊。这10来个家长笔录中,有部分说已经删除了,不记得号码,煽动颠覆和他们没关系,根本不打算去;有部分家长提供了短信号码和内容,说可 能去看看。其中有个家长提供关于开庭的短信署有名字“公民志愿者杨立才”。但当问到目前对5.12看 法时,这10位家长们回答出乎意料的一致:“政府没有查豆腐渣,没有处理责任人,我们觉的不公平,要求政府严查豆腐渣!”上述这些笔录,是警方作为“家长 受短信煽动去现场扰乱社会秩序”的证据链呈现,不过看完之后,却只令人产生相反的印象,家长们很理性也很坚定,并没有不明真相地被“煽动”,而警方对家长 的严密监控、随意侵害权利则暴露无遗。一年多的打压,并没有平复心中家长们伤心愤怒,不知当局看了作如何想法。吴冬渠看了答复书,他认为西安路派出所的答
复书基本上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属于天方夜谭。田锐说这个答复书可以给我们带走一份。
12点后是工作人员休息时间,我们也出去吃饭,仔细看了答复书,并电话咨询了律师,律师认为应提出复印或摘录的要求。下午2点我们继续要求查阅处罚卷宗。我感到 田锐似乎更谨慎了,我们提出复印要求,田锐回答说按规定不可以复印。我们提出摘抄部分内容,他说个人隐私部分和内部程序不能摘录,只能摘录部分公安提供的 证据内容。(但是所有关于内部程序和笔录部分都不许摘抄,而且不让再看)
3 点来钟,我们大致摘录完了,我重申了一下我的意见。我说:“我看了档案和答复书,没有看到证据表明在搜查前掌握到我的违法证据,家长笔录都是在12号以后 作的,公安机关不能先抓人再处找证据吧,这存在执法程序非法的问题”。田锐回答:“公安的执法手段和程序,前一段是怎么侦查的,他可以不用对我们说。我主 要是看定性问题,就是对你处罚的这500元钱,是不是有根据的,是不是合理的,是不是只能罚200却对你罚了500,是不是你没有这个事实,他认定了这个 事实。行政复议主要处理的是法律关系,主要是个合法性的审查,我现在处理的就是这个处罚单的问题。他侦查过程的问题,我们现在还无从调查的。我们调查的只 是它这个案卷,它认定的事实、它的逻辑是否一环一环相扣,至于你发的短信它是什么时间知道的,什么时间调查的证人,他调查你认为他的非法的,我认为他这样 取证是合法的”
我又提出,公安机关对我限制人身自由超时违法,他说现在没有证据表明这一点,这不是行政复议审查的主要内容,如果我觉得公安关机执法过程存在瑕疵,应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反映,具体哪个部门负责他也不清楚。
我提出,该短信内容根本不属于谣言,不管我给谁发,都属于公民私人之间的通讯。他再次重申,“这是个定性问题,有通讯自由,但是通讯自由是有限度的,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不是谣言,那是你的说法,但要看是否能够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
最后他说你提交个书面意见吧,我也觉的再说下去也无益。他的倾向十分明显,就是谁发了这个内容短信,那就属于散布谣言,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我东渠在3点半左右离开了金牛区法制办。
附件1:治安管理处罚卷部分摘抄内容。
该卷宗总页数达122页,包括9部分,以下是摘抄的处罚卷宗内容:
第1页: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2页:呈请行政报告书(属于内部程序,不允许摘录)
第3~5页:受察登记、挡获经过:“西安路派出所在8月12日按分局安排,与国保大队、防暴大队对安逸158宾馆进行搜查。……*
查获一名绿色连衣裙女子,为利用短信向5.12**地震灾区散布谣言的嫌疑人,遂于当日待回审查*。”
第6页:嫌疑人身份信息
第7页~89页:笔录
第一部分:刘艳萍、徐烨、臧一、张劲松、刘耀华等人笔录
第二部分:遇难学生家长询问笔录:董天喜、范世忠、罗国明、曾思强、张强、陈文德、黄逊、赵德琴、周邦平、邓建平等人询问笔录
第90页:《党的检察院有什么权利起诉中国公民谭作人?》(王民警摘自国际牛博网8.12)
第91页:《偷窥对谭作人先生起诉书的背面》((王民警摘自国际牛博网8.12)
第93-96页:《党的检察院有什么权利起诉中国公民谭作人?》(王民警摘自搜狐博客8.12)第98~103页:宾馆登记信息(7人身份信息)和负责登记接待我们的柜台服务员问讯笔录。
(主要内容是他们几点入住,是否认识,为何只上传了7人身份证”
第103页:陈文德手机短信内容,8月8日收到,8.12提取。
第104页:黄逊手机短信内容。提取人,西安路派出所,8月12日17点17分。
第107页:移动用户通信系统四川客户清单,客户名:夏先光
第108页:移动公司通信记录,8.13打印。西安路派出所8.13提取。
第109页:动感地带客户清单,客户名:高志勇,8.13,提取人王民警
第110页:收缴报告书-收缴《5.12地震遇难学生名册》
第112页:抵押物品清单――《5.12地震遇难学生名册》
第113页:扣押物品清单――报告所领导的工作情况:“……该名册为其发送信息的通讯录”
第114页:处罚告之书笔录(有我当时写的“我认为本人并未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第115页:收缴物品清单—《5.12地震遇难学生名册》一份
第116页:中院谭案庭审时交通管理四分局民警执勤时情况说明。“负责疏导交通,上午9时约有300余人,交通阻塞。当*
日13时审判完毕,律师及部分群众照相被及时制止*”
第117页: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理谭作人案的情况说明。“……260
余人左右,秩序混乱,严重影响其他人开庭。群众与执勤法警发生了推拉、抓扯和辱骂等行为,法警帽子被打落、衣扣被抓掉。经过警察细心讲明政策,耐心疏导,不明真相的群众了解了事情经过,没有过激行为。部分群众过激言行被带离现场”
第118~119页:中院第一庭《关于我院审判被告人谭作人的相关情况说明。(其内容即起诉书内容,没有提到秩序情况)
第120页:中院第一庭;审判谭作人的相关说明(证明8月12日进行了审理。说明仅三行没有提到秩序)
第121页:
都江堰市公安局国保大队情况证明。全文如下“8月12日9时,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谭作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此前,我市有人利用短信造
谣”谭是因为坚持追查豆腐渣工程而入狱的”,煽动遇难学生家长声援谭。我队掌握情况后,按照领导指示,立即派员与相关派出所对我市涉校重点人员开展稳控行
动,并进一步加强稳控。 根据前期情况掌握,我局自8.12日凌晨起,共抽调警力160
余名,出动车辆70辆,设置卡点5处,同时抽调我市幸福镇、灌口镇、青城桥工业区、聚源镇、崇文镇、向峨乡工作人员310
余人,对辖区内涉校重点人员进行稳控,针对其中一些长期参与缠访、闹访、上访的学生家长进行面对面的稳控,防止其受煽动到成都扰乱秩序,并及时抽调精干力量前往成都中院。特此证明。都江堰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公章,
8月14日”
第122页:刘艳萍的保证书一份(8.13日) (全卷完)
附件2:经回忆整理部分对话
片段一:
刘艳萍:“这是我的行政复议委托人,他叫吴东渠”
田锐:“你是不是律师呢?”
吴冬渠:“不是,我是了解事情的当事人”
田锐:。。。我想问一下,你对公安对你处罚500元,有哪些意见?
刘艳萍:我觉的有这么几个方面:第一,当天在搜查我之前,是不是已经掌握了我是嫌疑人的证据?第二,公安机关认为我是制造谣言,那么
田锐:“你先看一下嘛。整套的卷宗,整个的证据链都在里面”
片段二:
吴冬渠:“这个答复书是邮寄给你的吗?
刘艳萍:应该给我吧。
吴冬渠:这个肯定要给你一份麻,
刘艳萍:这是您最后的答复是吗?
田锐:不是
片段三:
田锐对吴东渠:你现在住成都的吧,你留下个你的电话号码嘛
刘艳萍:需要留吗?
田锐:他是委托代理人麻,到时候我跟他联系麻
刘艳萍:跟我联系吧
田锐:那你委托他干啥?
刘艳萍:他陪我来
吴冬渠:我是这个事情的当事人,我有权参加调查
田锐:调查是这个事情申请人
吴冬渠:作为行政复议委托方,我可以一起参加调查
刘艳萍:我们一起来可以吗?
田锐:….
刘艳萍:但是我委托他啊,按规定我可以带一个人的
田锐:那把他电话也留下吗,你委托他,有事情就找他麻
刘艳萍:不,不,您要发什么文书,您就直接给我联系,只是今天,他代理我来,您有事直接跟我联系,好吗?
片段四:
吴冬渠:他们这个行政复议答复书基本上是没有作出一个合理的解答,完全是天方夜谭。
刘艳萍:还是他们审问我的那一套是吧
吴冬渠:对对
刘艳萍:12号那天他们审问了一个家长作了笔录,叫周邦平,
吴冬渠:这些家长都是平常长期和当地派出所打交道的,长期被监控的
刘艳萍:周邦平说:11号下午5、6点钟在国保大队。。。这事聚源镇的
吴冬渠:那个红白镇的家长有没有?
刘艳萍:不知道这里面都是,还有很多我们看一下
吴冬渠:当时你联系我接了电话的,那个是红白镇,后来我们还见了面
刘艳萍:哦,后来她还打了电话,这个人,他和范世忠到了中院门口就被挡住了,找了家茶馆,刚坐下,就被。。。
吴冬渠:很多家长,他是受到关照很厉害的,我亲眼看见。我们在绵竹认识的,他一到法院门口,马上就有警察让他上车,把他接回去
刘艳萍: 就要严查豆腐渣,多好的家长。。国保大队
吴冬渠:这个行政复议答复书,我个人觉的,完全没有对整个事件的一个合情合理的,
刘艳萍:这个家长。。生活困难。
邓建平,根本就没有旁听证。
刘艳萍:“牛博上的文章,这个跟我一点关系都没有,不是我写的”
田锐:“这只是作为一个证据,你说你是从这个网站上看到的消息,不是你写的,但是你是从哪个网站上得到的这个消息,
刘艳萍:“这个网站信息太多了每天,我说从这个网站上看到这个消息,你不能说从这网站上随便打一篇就说是这是我看的”
田锐:“他只是证明说你说是从哪里看到的,他就去调查,网站上有没有这样的消息,他就从网站上发现了这篇。。”
刘艳萍:怀疑是我写的?
田锐:不是你写的,但是你从那里得知的消息。
片段五:
刘艳萍:家长的证据我可以知道吗?
田锐:这是人家的,不允许看。有些东西对你们不利。
刘艳萍:对我们不利的也要看。
刘艳萍:我再重申一下,该短信不涉及造谣。
田锐:你认为定性有问题是吧,你认为不涉及造谣。。。
刘艳萍:不是造谣,我只是把我个人观点发给朋友。
刘艳萍:对我传唤应该是8个小时吧,
田锐:23小时
刘艳萍:法律规定是8个小时
田锐:是24小时
刘艳萍:过了24小时他说我是自愿配合,当时是这样的,24小时后他不让我离开。他们几个人说,没有我的命令,你是不能离开的。
田锐:我们审查主要的是你这个处罚,主要是看定性准不准,至于你的执法过程是不是存在瑕疵,你可以向其他部门反映“
刘艳萍:那时哪个部门呢?不在你这审查,在哪里呢
田锐:他公安有上级啊,具体部门我不是很清楚。行政复议主要是个合法性的审查。
我的观点主要是,“第一不是谣言,这是私人之间的通讯,不是群发,不是在网上发”
“这个涉及定性问题,任何说法都是可以的,通讯自由是有,但是自由是有限度的,要看是否够得上治安管理条例”
刘艳萍:你可以看下宪法,是否说公民的通讯自由是有限度的?”
“是否我的看法和起诉书有出入的就属于谣言
“这是你的认为”
“不能说人家怎么做,你就可以怎么做,这次是针对你个人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要达到治安管理条例标准”
刘艳萍:“还有一个,他抓我之前是没有证据的?”
田 锐:“公安的执法手段和程序,他前一段事件是怎么侦查的,他可以不用对我们说。我主要是定性问题,对你辆的处罚的这500元钱,他是不是有根据的,是不是
合理的,是不是只能罚200却对你罚了500,是不是你不有这个事实,他却认定这个事实。我现在处理的就是这个处罚单的问题”
“他不能先抓我,在去找证据啊”
田锐:“你认为侦查过程存在瑕疵,这个我们现在还无从调查的。我们调查的只是它这个案卷。它认定的事实、是否符合逻辑是否一环一环相扣,至于你发的短信的他们是什么时间知道的什么短信,什么时间调查的证人。。。。”
“那你认为非法取得的证据也可以吗”
“你认为他的非法的,我认为他这样取证是合法的,他调查取证这个里面是合法的”
。。。。。。。
田锐:“你自己给他们发了短信,拉一单子你就知道了”
刘艳萍:“我为什么要去拉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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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刘艳萍对西安路派出所《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回复

十一月 28, 2009

行政复议答复书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贵单位《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金牛复受字[2009]3号)及刘艳萍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我派出所已收悉,现对该行政复议申请提出答复意见如下:
一、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1、   申请人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事实及证据
经调查查明:刘艳萍在得知被告人谭作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将于2009年8月12日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于2009年8月10
日左右,在北京和北京开往成都的T7次列车上用自己的手机(13811718XXX)向“5.12 ”地震灾区的多名遇难学生家长发送内容为“成都著名环保作家谭作人由于发起建立“5.12”遇难学生档案、调查豆腐渣等维权事件于今年3月被捕,将于812 日上午9时30 分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事引起了中外记者很大关注。因坚持追究豆腐渣入狱,天理何在?家长有必要知情,请转发其他家长”的短信,故意传播与谭作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件不相符的虚假信息,意图以没有事实根据的谣言混淆接受短信人员的视听,让接受短信人员误信谣言,前往审判法院处声援被告人谭作人,扰乱社会秩序。刘艳萍于8月
12 日被抓获。上述违法事实有刘艳萍本人陈述笔录、证人范世忠、董天喜、罗国明、曾思贵、张强、陈文德、黄逊、赵德琴、林堂、周邦平、邓建平等人的询问笔录、短信内容照片资料、查获的《 5.12地震遇难学生名单》册子等证据实证。
2、   申请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主观上表现为明显故意
作此认定是因为通过调查查明,第一,申请人刘艳萍并不认识接受审判的谭作人本人,也不清楚案件的具体情况,第二,刘艳萍从网上已得知谭作人是因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审理的,被控罪名清楚,而她在接到别人转发的短信后,经过编辑整理,将上述短信中毫无根据的说法,在北京当地和到从北京到成都的火车上用号码为 13811718XXX 的手机向范世忠等多个不认识的人发送,足以认定其故意将捏造信息进行传播的主观态度。此部分事实有刘艳萍本人陈述、证人范世忠、陈文德、黄逊等人的证言、短信内容照片资料等证据证实。
二、   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被申请人的执法过程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进行,案件受理后依法开展各项调查工作,对申请人及案件其他当事人、证人进行了询问,对涉案财物进行了扣押、收缴,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进行了告知,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履行了审批手续。整个治安处罚程序合法。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基础上,被申请人认定刘艳萍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在充分考虑其行为的情节及社会危险性的基础上,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婚的处罚原则角度出发,最终于 2009年8月13 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申请人刘艳萍作出给予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开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成公金西决字[2009]第 21号)向申请人宣告及送达。
三、   申请人请求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
1、   关于对申请人询问查证事件超时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的问题
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带回到案接受调查使用的法律手续是口头传唤,依据的是刘艳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可能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口头传唤将其带回派出所调查。
申请人刘艳萍到案接受询问调查的事件为8月12日4时40分,离开时间为8月13日4时28分,整个询问查证时间为23小时48 分钟,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八十三条之规定,没有超过24 小时,符合法律规定,该项措施的适用在卷宗内对刘艳萍的询问笔录上有纸质记载,并有申请人刘艳萍的签字按印确认。
因口头传唤问查证时间届满后,案件还没有完全查清,还有相关案情需要进一步进行核实调查,在告知相关情况后,申请人主动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并在帝伦大酒店开房( 1202号房间)休息等候,为了便于申请人休息及案件调查工作的进一步开展,直至8月13日14 许,间隔了十个小时,才再次通知申请人到案就案件相关情况进行核实。中间间隔其间,我们充分保证了被询问人员休息与活动,不存在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情况,所以我们认为申请人的此项请求不实。
2、   关于被申请人调查工作侵犯申请人公民基本权利的问题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但同时也规定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办案中,申请人散布谣言,故意扰乱法庭审批秩序的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系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行使的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治安管理职责,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行使治安案件的调查权,依法查明案件事实、获取案件证据,申请人作为公民应当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关的禁止性规定,不得从事相关行为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被申请人在本案中的各项调查工作,都是依法进行,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的,不存在申请人请求的侵犯其权益的相关情况
3、   关于被申请人履行扣押手续的问题
被扣押的《5.12 地震遇难学生名单》册子系被申请人在挡获刘艳萍的宾馆楼下发现的,据申请人陈述,该册子是其一行人带至成都的,放在刘艳萍包里,在被申请人民警察到宾馆房间外敲门进行检查的当时,申请人将该册子从宾馆房间内扔出窗外,庚即我单位检查民警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该物品进行扣押,随后向申请人开具了清单一式两份,交由申请人签字确认,一份交给申请人,一份存卷备查。本事实有扣押物品报告所领导的工作情况、扣押物品清单、申请人的陈述材料的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本案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成公金西决字[2009]第21
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处罚适当,恳请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原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维持。
此致
成都金牛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西安路派出所
2009年十月二十一日
(西安路派出所印章)
附件:作出行政处罚的卷宗一册,共计122页
对西安路派出所《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回复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09年11月19 日,我到成都市金牛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收看了成都市公安金牛区分局西安路派出所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并调阅了西安路派出所行政处罚卷宗,现就其中一些问题提出本人的疑义 :
一、关于本人是否“虚构事实”、“散布谣言”的问题
西安路派出所认为“成都著名环保作家谭作人由于发起建立“5.12”遇难学生档案、调查豆腐渣等维权事件于今年3月被捕,将于8月12日上午9时30
分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事引起了中外记者很大关注。因坚持追究豆腐渣入狱,天理何在?家长有必要知情,请转发其他家长”的短信内容属于“虚构事实”。本人认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定在 8月12日上午9点30分开庭,属于公开的事实,应广泛宣传,欢迎民众前往旁听,因此本人将开庭消息告知朋友属于政府应鼓励的行为,而不应受到惩罚。
起诉书中明确指出:“5.12地震发生后,谭作人多次接受境外媒体采访,发表了大量严重诋毁我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可见谭作人关于5.12
的言行是他被指控的罪名之一,根据谭作人在被捕之前曾深入灾区23 次调查遇难师生的事实,可见短信中所称“因坚持追究豆腐渣入狱”的看法也并非空穴来风,况且这属于公民对该公共事件的个人意见,公民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也是对人民法院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这又怎么算“谣言”?
“散布”应指以 公开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传递信息,仅向几位特定的朋友发送该信息,该行为又如何能构成散布?可见西安路派出所所认定的本人“散布谣言”是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
公安机关认定本人“意图以没有事实根据的谣言混淆接受短信人员的视听,让接受短信人员误信谣言,前往审判法院处声援被告人谭作人,扰乱社会秩序”。本人认为,该短信内容根本没有提及前往声援谭作人,公安机关却推断本人“意图让接受人员误信谣言,前往声援”,这是以主观臆想代替客观事实,而进一步推断本人目的就是“扰乱社会秩序”,更是属于凭空想象。
二、执法程序非法问题
本人认为,西安路派出所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执法程序非法的问题。
1、对本人房间进行半夜搜查缺乏行动依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请西安路派出所说明: 8.12 当天搜查本人房间之前,有哪些证据表明本人为违法犯罪嫌疑人?本次行为是例行检查还是目标为抓获本人?假如是例行检查,为何只检查志愿者住的7个房间呢?为何有防暴对和国保队参加?假如是有目的的抓获本人,为何将同行的其余志愿者也带到派出所审问?为何要殴打艾未未,并限制艾未未、左小诅咒等11个人的人身自由直至谭作人庭审结束?请金牛区政府对上述问题进行调查。
2、搜查手续证件不全:8.12当天有多名搜查执行任务未穿警服,也未出示警证和搜查证,强行踹门而入,强行搜查本人房间。请调查未带证件、搜查证和粗暴执法的问题。
3、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按法律规定,情况复杂的问讯查证时间为24 小时,但西安路派出所却从12日早上凌晨3点开始限制我人身自由,直到14日凌晨一点后我才得以离开,共限制我人身自由长达46小时。西安路派出所在《行政复议回复书》中认为“申请人主动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并在帝伦大酒店开房( 1202号房间)休息等候,为了便于申请人休息及案件调查工作的进一步开展,直至8月13日14 许,间隔了十个小时,才再次通知申请人到案就案件相关情况进行核实。中间间隔其间,我们充分保证了被询问人员休息与活动,不存在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情况”,该回答完全是谎言。当天凌晨满24小时之后,我要求离开未获准,要求归还手机、u盘等物品也未获准,公安机关提前在帝伦酒店开好房,强行将我带到该酒店1202房间,由该派出所王燕民警和另一名女性治安协管员看守我,并要求前台切断房间电话,告诉我没有她们的允许,我不能离开,13日,有超过8名以上警员到过我的房间,因此,本人要求对王燕等当天在宾馆的民警进行调查。西安路派出所明知我拘禁地点,却对13日前往派出所询问的家属和律师说不清楚我的去向,身为公务人员,竟公然撒谎,损害了公安机关形象,侵害了我的权益,要求予以调查。
4、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获取口供。在派出所内,办案人员威胁我说“已经通过高科技手段全部恢复你的短信内容”“我们已经派了专案组坐飞机去北京调查你”“你今天不把短信的来源交待清楚,你别想出去”、“你要是敢跑,我今天就把你关到拘留所里”等等。
三、关于西安路派出所提供的《行政处罚卷宗》证据存在的问题
1、量刑标准问题:请法制办明确目前公安机关共确认几位家长收到本人所发短信?发多少条该内容的短信可构成“散布谣言”?
2、关于短信内容不一的问题:卷宗中遇难学生家属收到的短信内容各不相同,大部分家长短信中提到谭作人的颠覆国家政权罪,这与我的治安管理处罚书的短信内容并不一致,如何能认定上述10个家长收到的短信均为本人发送?笔录中一个家长称短信署名为志愿者杨立才,公安机关对此却视而不见,认定为本人所发,不合情理,本人要求对杨立才进行调查。
2、关于公安机关作为证据的国际牛博网上关于谭案的文章《偷窥对谭作人先生起诉书的背面》等 。本人曾说看过国际牛博网,但公安机关因此将该网站上一些文章打印下来作为证据,十分可笑。这些文章和我毫无关系,我也从未看过。
3、扰乱社会秩序的证据不足。中院提供的当天庭审说明内容为“……260 余人左右,秩序混乱,严重影响其他人开庭。群众与执勤法警发生了推拉、抓扯和辱骂等行为,法警帽子被打落、衣扣被抓掉。经过警察细心讲明政策,耐心疏导,不明真相的群众了解了事情经过,没有过激行为。部分群众过激言行被带离现场”;交警出具证明“当天 10 点前存在交通阻塞”。本人认为,上述证明并未说明现场人群的身份,没有证据表明他们是遇难学生家属,也没有证据表明是收到短信而前来,根本无法作为本人扰乱社会秩序的证据。
因此,本人认为西安路派出所该行政行为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缺乏法律依据,申请金牛区政府对本人所提出的上述问题重新审查,依法撤销对本人的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权利。
申请人
刘艳萍
200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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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信息公开申请

十一月 28, 2009

需要民政部公开的信息
2008年5月12日,发生了汶川大地震,四川、甘肃、陕西、重庆和云南等省市受灾严重。地震造成大量建筑物毁损和同胞伤亡,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强烈关注和巨额的爱心捐赠。然而截至目前,捐赠物资的使用和灾区恢复重建信息仍不清晰,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民艾未未向民政部申请公开以下信息:
1.          赈灾政策和灾情核查的信息公开
1.1        5.12地震后,民政部发布过哪些与抗震救灾相关的法规、政策和文件?请公开上述法规文件内容。
1.2        根据民政部”核查并报告灾情”的职能,请公布以下信息:
a)        5.12地震中有哪些省市受灾?各受灾省市的受灾面积、受灾人口分别是多少?
b)        全国哪些县(市)被确定为受灾特别严重的地区?确定的标准是什么?
c)
各受灾省市地震中受损房屋的间数、面积分别是多少?其中,受损民房的间数、面积分别是多少?受损公共建筑的间数和面积分别是多少?公共建筑中,学校、政府、商住、工厂、医院受损的间数和面积分别是多少?
d)
受灾省市地震中坍塌房屋的间数、面积分别是多少?其中,坍塌民房的间数、面积分别是多少?坍塌的公共建筑间数和面积分别是多少?公共建筑中,学校、政府、商住、工厂、医院坍塌的房屋间数和面积分别是多少?
e)        灾情核查中,是否对于房屋受损程度进行了鉴定?鉴定的标准是什么?请公布民房、公共建筑以及公共建筑中各类建筑的受损鉴定结果。
1.3
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中承诺:”尊重遇难者,对地震中遇难和失踪人员登记造册并予以公布”,请公布下列信息:
a)        地震中遇难和失踪人数分别是多少?请公布具体名单。公众可以从何处获取上述遇难失踪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身份信息?
b)        地震中遇难、失踪的认定标准和程序是什么?失踪人员需经过何种程序确认为遇难?
c)        地震中有多少学生和老师遇难或失踪?请公布具体名单。公众能以何种方式获取上述遇难失踪师生姓名、性别、年龄、学校等身份信息?
d)        目前各个受灾省市对遇难和失踪人员进行造册的工作进展到什么程度?该项工作预计何时可以完成?完成部分可以在何处获取?
e)
目前,各受灾省市的地震遇难或失踪人员的公布工作进度如何?哪些机构负责公布?民政部对公布的方式、地点、持续时间、内容和完成时间有哪些要求?
1.4        地震中致残、受伤人员的信息公开
a)        各受灾省市分别有多少人在本次地震中受伤?其中有多少人受重伤?其中受伤的学生和教师人数分别是多少?
b)        各受灾省市分别有多少人在本次地震中致残?请公布地震中致残人员的名字、年龄、伤残等级和所在省份等信息。如不能公布,请说明理由。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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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德阳市民政局信息公开申请

十一月 28, 2009

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发生大地震,造成德阳市大量人员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民赵颖向德阳市民政局申请公开以
下信息:
1.          关于赈灾政策、灾情核查的信息公开
1.1        震后,德阳市民政局制定了哪些关于512抗震救灾相关的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请公开这些文件。
1.2        根据民政局”组织、协调救灾救济工作,核查并报告灾情”的职责,请公布512地震灾情核查结果中关于受灾地区的信息公布,
a)        德阳市所管辖的旌阳区、广汉市、什邡市、绵竹市、中江县、罗江县中,受灾县(市)有哪些?确定受灾程度标准是什么?受灾总面积是多少?
b)        德阳市受灾特别严重的县(市)有哪些?确定的标准是什么?
c)        德阳市受灾人口总数是多少?每个受灾县(市)的受灾人口是多少?
1.2
关于遇难和失踪人员的信息公开。国务院新闻办于今年4月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中承诺:”尊重遇难者,对地震中遇难和失踪人员登记造册并予以公布”。请问,
a)        截止今日德阳市地震遇难和失踪人数分别是多少?请公布具体的名单?公众能以何种方式获取上述遇难者、失踪者姓名等身份信息?
b)        这次地震中德阳市遇难、失踪人员的认定标准和程序是什么?失踪人员需经过何种程序最终确认为遇难?
c)        这次地震中学生、教师遇难人数、失踪人数分别是多少?民政局是否公布过具体名单?公众能以何种方式获取?
d)
四川省政府在发布会上称:”四川80%以上的相关县已完成地震遇难或失踪人员的公布工作”,请问德阳市有哪些多少相关县市进行了地震遇难或失踪人员的公布工作?该公布是通过何种方式进行的?公众目前能以何种渠道获取?请公布工作成果。
1.3          地震中致残、受伤人员的信息公开
a)        德阳市在地震中致残的人数是多少?其中学生和教师人数分别是多少?
b)        请公布德阳市致残人员的具体名单?如不予以公布,请说明不予以公布的法律条文。
c)        德阳市在地震中受伤的人员总数是多少?其中受伤的学生和教师人数是多少?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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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德阳市教育局信息公开申请

十一月 28, 2009

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发生特大地震,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民艾未未向德阳市教育局申请公开以下
相关信息:
1.        教育部门下发的文件和统计信息公开
1.1
2000年以来,四川省教育系统下发过哪些与中小学校舍建设、维修、改造、检查、安全等相关的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分别是哪些?请公开上述文件内容。
1.2        震后,四川省教育系统下发过哪些与抗震救灾相关的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分别是哪些文件?请公开上述文件内容。
1.3        鉴于地震中暴露的严重校舍质量问题,省教育系统震后下发了哪些与校舍安全相关的文件?请公布上述文件内容。
1.4        请公布下列教育统计数据:
a)        请公布全市幼儿园、中小学校、职中、技校等各类学校数量,公布受灾地区每个学校地震前、后的教师人数、学生人数、校舍面积与所在地址。
b)        请公布2000年以来全市每年教育经费额。其中教育行政费用是多少?
2.         校舍质量监管制度和安全教育的信息公开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9.1修订版)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请公布以下信息:
a)
德阳市教育局是否定期对辖内校舍质量、安全进行检查、管理?该项工作具体是如何进行的?间隔多长时间对校舍质量进行一次检查?是否全面掌握辖内学校的校舍质量状况?
b)
国家规定的学校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具体是什么?震前全市校舍是否都达到了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该建设标准是否包括抗震设防标准?请公布地震前哪些学校和建筑物未能达标。
c)
德阳市是否有中小学校校舍质量标准?标准具体是什么?是否包括抗震设防标准?请公布相关文件。震前校舍是否全部达标?如果未能全部达标,请公布未能达标的校舍。
d)        如按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衡量,德阳市震前A、B、C、D四级校舍面积分别为多少?
e)
截至今日,德阳市中小学校校舍是否都达到当地抗震设防的要求?假如再有8级以上地震发生,能否达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设防原则要求?如果不能达到,预计还有多大面积和比例的校舍无法达到?已采取何种措施加以改正?
2.2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
2006.9.1实施)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请问:
a)        震前德阳市各学校是否建立起了定期检查和危房报告制度?检查工作是如何实施的?间隔多长时间检查一次?
b)
震前灾区每个学校最后一次安全检查是什么时候进行的?是何人负责检查?最后一次校内安全和危房检查报告在何处存档?请公开检查报告的具体内容。
c)        最后一次校舍检查是否发现存在危房?危房面积有多大?分别在什么学校?
d)
对于无法解决的危房,是否对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了书面报告?如果有,能否公开这些书面报告?这些危房和其他重大安全隐患是否在震前得到排除?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9.1修订版)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第四十二条规定:“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请问:
a)
震前德阳市教育局是否进行对灾区的师生进行过避震方面的安全教育?受灾学校分别在何时,以何种方式进行避震安全教育的?内容具体是什么?是否所有在校师生都掌握了避险、逃生和自救的方法?
b)        德阳市灾区震前有哪些学校已制定应急预案?哪些学校已建立安全机制和应急机制?
2.4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请问,震前德阳市的是否所有学校都已经做到合理安排学生、疏散学生,安排好了楼道上下顺序?有没有发现由于疏散不及时,上下楼道顺序未规划导致地震中师生伤亡?
2.5        震前德阳市教育部门对中、小学、幼儿园每班学生人数是否有规定?在地震中是否发现存在超编现象?分别在哪些学校和班级?超编的原因是什么?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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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德阳市规划和建设局信息公开申请

十一月 28, 2009

四川省德阳市规划和建设局信息公开申请
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发生特大地震,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民赵颖向四川省德阳市规划和建设局申请公开以下相关信息:
1        关于建筑质量监管制度与抗震设防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
1.1        关于建筑质量监管的相关文件与抗震设防标准
1.1.1        德阳市规划和建设局发布(或转发)过哪些与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相关的文件?哪些关于校舍建设、校舍质量监管的文件?
震后发布过哪些与抗震救灾相关的文件?请公布文件具体内容。
1.1.2
震前,德阳市规划和建设局是否对全省的公共建筑尤其是学校、医院进行建筑质量检查、建筑抗震检查工作和抗震性能鉴定?多长时间检查鉴定一次?是否发现过任何形式工程或建筑质量问题?震前是否辖内公共建筑均达到了抗震设防的要求?
1.1.3
四川省德阳市规划和建设局对民房制定过哪些建筑规范和标准?这些规范和标准中包是否包含有抗震设防标准?发布过哪些相关文件?请公布上述文件内容。
2        关于建筑震害调研的信息公开
2.1        建筑、人员受灾情况
2.1.1        震后德阳市规划和建设局是否对灾区民房和公共建筑进行了震害调查和普查?请公布调查和普查报告。
2.1.2
德阳市在地震中受损的房屋间数和总面积分别是多少?其中发生坍塌的房屋间数和面积分别是多少?在坍塌房屋当中,有多少是民房?有多少是公共建筑?分别占民房总面积和公共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多少?
2.1.3
在德阳市坍塌的公共建筑中,学校、政府、商住、工厂、医院坍塌的面积分别是多大?占各自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别是多少?公共建筑中哪类建筑的震害最为严重?原因是什么?
2.1.4        德阳市在地震中有哪些校舍发生了坍塌?请公布发生坍塌校舍的名称、建设年代、楼层、面积以及因校舍坍塌导致的遇难师生人数。
2.1.5
德阳市的学校建筑中,教学、宿舍、办公、设施等类型的建筑面积分别是多少?分别占学校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是多少?教学、宿舍、办公、设施等类型的建筑的坍塌面积分别是多少?
2.1.6
5.12地震震害调查中,建筑的震害程度是如何进行分类的?如按”可以使用”、”加固后使用”、”停止使用”、”立即拆除”来分类,民房和公共建筑的震害分类的面积和比例是多少?公共建筑中,学校、政府、商住、工厂、医院等建筑震害分类的面积和比例分别是多少?
2.1.7
地震中建筑震害是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的首要因素,请问本次地震中,德阳市在民房、公共建筑中遇难人数分别是多少?在公共建筑中,学校、政府、商住、工厂、医院及其他公建遇难人数分别是多少?占地震遇难人数的比例是多少?
2.2        建筑震害调查情况
四川省建设厅厅长杨洪波在”5*12″汶川大地震周年新闻发布会上称:”(震后)省里面立即组织了省内外专家大约2500个人,深入灾区对房屋的损害情况进行评估、鉴定”,请问:
2.2.1        上述2500余名专家是否针对德阳市进行过建筑震害的评估、鉴定?
2.2.2        请公布专家组针对德阳市开展调研的时间、地点和结束的时间。
2.2.3        专家组对德阳市哪些建筑物做了评估鉴定?请公布进行鉴定的专家名单、时间、建筑名称、所在地区和鉴定评估内容。
2.2.4
专家组在调研现场是否使用检测仪器?具体使用了哪些检测仪器?是否进行了充分的拍照和现场取样?是否在调研工作后保存了全部的原始材料?如有,公众在哪里可以看到?请公布所有原始材料清单和保存地点。
2.2.5
震后,一些建筑的梁、柱、楼板都破裂断开,建筑表面的装饰面层和粉刷层都大部分掉落,完全暴露出其中的钢筋水泥。这种情况下,是否比未遭到破坏的建筑更容易发现建筑质量问题:如因偷工减料、施工严重违反规范而导致建筑安全质量受到极大损害?建调查中是否掌握了每栋建筑砖和砌块的强度等级(合格证或复试报告)及砂浆、混凝土强度报告,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文件,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文件等原始资料?请公开上述报告和原始资料内容。
2.2.6        附件2中所列出的德阳市部分受灾学校名单,有哪些学校被抽中进行调查评估?
2.2.7
震后灾害现场还没有能够完全清理,而且极有可能发生病害传染,抽样调查的样本是否仅包括当时能够到达的安全区域?专家组是否可以对没有被抽样的区域或建筑进行调研?如不允许,如何确保评估鉴定的完整性?
2.2.8
专家组对校舍的进行调查鉴定情况:a)专家组对哪些坍塌的校舍进行了评估、鉴定?请公布所有调查评估过的校舍名称、所在地区、参与的专家、评估鉴定的时间及评估鉴定报告。调查中是否查阅了这些校舍建筑勘探报告、设计图、施工图、验收报告等资料?公众在哪里可以看到上述资料和文件?请公布上述资料内容与存档地点;b)调查中是否发现有教学楼超过5层?分别在哪些学校?超高的理由是什么?c)是否有坍塌校舍迄今未能进行评估鉴定?请列出未进行评估鉴定的坍塌校舍名称。未进行评估鉴定原因是什么?
2.2.9        专家组在德阳地区的调查、评估和鉴定共形成了多少个报告?这些报告哪些向公众公布过?哪些未公布过?分别在哪些地方可以看到?
2.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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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信息公开申请

十一月 28, 2009

需要德阳市公安局公开的信息
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发生特大地震,造成德阳市大量人员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民赵颖特向德阳市公安局申请公开以下信息:
1.        关于遇难者名单、身份的信息公开
震后四川省政府制定了《关于做好”5*12″地震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其中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向社保、民政部门和慈善会提供因地震灾害死亡人员汇总名单(含身份信息)”,请问,
1.1
德阳市公安机关向哪些社保、民政或慈善会提供过遇难人员汇总名单?分别在什么时候提供的?名单上包含了多少名遇难者?包含哪些信息?请公开上述信息。
1.2        请公开德阳市因地震死亡人员具体名单。如已公布,请告之公布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1.3
请公开德阳市因地震死亡人员的身份信息。如已公布,请告之公布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如不能公布,请说明不能公布的理由以及负责公布名单的部门。
1.4        德阳市公安局目前共注销了多少名遇难人员户口?分别是在哪些地区?其中在校学生分别是多少名?
2.        关于遇难者死亡原因、遗体辨认的信息公开
2.1        公安部门是否已确认每一位地震中遇难人员的具体死亡原因?如果未能全部确认,请问目前已有多少名已确认?
2.2        地震中遇难者身份辨认工作是否已完成?如未完成,还有多少无法辨认?对于这些目前还无法辨认身份的遇难者,公安厅打算采取何种措施来解决?
2.3
震后对多少具遇难者遗体提取了DNA信息?目前已有多少遇难者身份通过DNA鉴定得以确认?是否存在已提取了DNA却无法辨认身份的情况?原因是什么?
3        关于震后”维稳”工作的信息公开
3.1        德阳市公安局执行了哪些关于5.12抗震救灾相关的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请公开这些文件。
3.2        什么级别的公安机构可以制定”维稳”文件?四川省公安系统是否制定过关于震后”维稳”文件?分别是哪些文件?请公布这些文件的内容。
3.3
四川省政府在第22次地震新闻发布会上称”省指挥部成立遇难学生家长工作组,从省直相关部门抽调干部组成4个指导小组赴成都、德阳、绵阳和广元市开展工作”。请
问,
a)该举措是否是震后维稳工作的一部分?指导小组在德阳市开展了哪些工作?德阳市公安系统有多少人员参与了该项工作?
b)请公布该工作组成员的姓名、职务,开展工作的时间和地点。
c)工作组对哪些学校、哪些家长做了工作?是否有工作报告?请公开这些报告。
d)是否有家长反映过校舍质量、赔偿问题?工作组是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
e)上述工作何时结束?总计费用是多少?达到了何种效果?
3.4
据报道,震后有许多学生家属因为反映校舍质量、上访、赔偿、祭奠学生等原因被警方采取了拘留等强制性措施。请问震后是否有学生家属由于上述原因而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性措施?分别是哪些公安机关采取了何种强制性措施?分别是根据哪些法律条款采取的行动?
3.5
截至目前,德阳市已有多少名遇难学生家属因上述原因被采取了强制性措施?分别受到何种处罚?这些遇难学生家属名字是什么?被强制的时间、地点和法律依据分别是什么?
3.6
2008年度德阳市公安机关用于维稳方面的费用是多少?请公开支出明细。2009年度预算中有多少资金用于震后维稳工作?目前已经支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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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德阳市财政局信息公开申请

十一月 28, 2009

需要德阳市财政局公开的信息
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发生特大地震,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民赵颖申请德阳市财政局公开以下信息:
1.          德阳市财政局发布的相关文件与预算方面的信息
1.1
2000年以来,财政系统制定过哪些与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中小学建设资金相关的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分别是哪些?请公开上述文件内容。
1.2        5.12地震后,德阳市财政系统制定过哪些与抗震救灾相关的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分别是哪些文件?请公开上述文件内容。
1.3
5.12地震暴露了中小学校舍安全性问题,请问,目前财政局是否掌握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状况?是否清楚消除上述危险总共需要投入多少资金?预计需要几年?这些资金的来源是否已经落实?分别来自哪些渠道?
1.4
请公布2005-2008年全市教育支出金额,这些支出分别是用于哪些项目和哪些地区?占当年财政支出的比例多少?教育部门是否还有预算外资金?如有,请公布金额和来源。
1.5        请公布2008年全市财政各项支出明细和2009年全市财政预算。
2.        关于德阳市中小学校舍改造、维修资金监管使用的信息
2.1
2001-2005年,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启动“全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两期危房改造工程。一期工程为期两年,中央财政投入30亿元,重点补助四川等12个纳入西部开发的省份;二期工程中央财政共投入60亿元。
2007年,教育部进一步启动“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四川省也列在其中,请问:
a)        德阳市财政局每年分别投入多少资金用于中小学校舍改造?
b)
财政部门拨付危房改造资金之前,是否与相关部门共同对辖内危房状况进行过摸底调查?如果有,是什么时候进行的?调查过几次?请公布历次调查结果。所有检查中不合格的校舍是否都拨付了相应的资金进行维修改造?如果不是,请公布哪些校舍未能得到维修资金?缺口有多大?
c)        2000-2008年分别对哪些地区、哪些学校的校舍进行了维修改造?分别投入多少资金?
d)
财政局是否对上述资金的使用进行了监督?是如何监督的?是否有审计机构对上述中小学校舍改造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过审计?是什么机构在什么时间进行的审计?请公布审计报告。
e)
2000年改造之前,全市中小学各级危房面积多大?2005年改造工程结束之后,全市中小学各级危房面积多大?是否达到了消除各级危房的预定目的?如果未达到目标,原因是什么?还有多少危房未消除?原因是什么?
f)        2005年之后,是否还有新的危房产生?每年新增危房面积是多少?财政是否对上述投入的改造资金进行过效果评估?请公开评估报告。
g)
哪些校舍2000-2008年间进行过校舍维修、改造,但在5.12地震中发生了坍塌?分别是哪些学校?财政部门是否地对这些校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过追查?结果是什么?
2.2
《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6号)中第六条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农村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彻底的排查、核实,根据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鉴定报告》,结合本地中小学布局调整等规划,编制校舍维修改造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县级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计划和项目资金预算,具体负责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的实施。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要逐级上报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掌握本地区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情况,并及时组织维修改造”。请问:
a)
财政部门是否参加了对辖内中小学校舍彻底排查和核实的行动?多长时间进行一次?排查工作具体是如何开展的?校舍鉴定的标准是什么?是否包括抗震设防标准?
b)        请公布德阳市灾区全部的《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鉴定报告》。如不能公布,请说明负责公布的部门及理由。
c)
各级财政部门是否掌握灾区震前农村中小学校校舍安全情况?灾区震前校舍A、B、C、D级危房面积分别多大?对上述危房是否及时划拨资金进行维修改造?有哪些校舍已被鉴定为危房,但当年财政未能安排资金进行维修改造的?
d)
财政局2006-2008年度是否收到过各级的“校舍维修改造总体规划”?分别收到过哪些地区的总体规划?该规划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共涉及到哪些学校?是否涉及到本次灾区的校舍?公众可以在何处获取上述内容?
e)        2006-2008年财政局分别安排了多少专项资金用于校舍维修改造?分别对哪些地区、哪些学校进行了维修改造?分别投入多少资金?
f)        哪些校舍震前检查为合格,但在5.12地震中发生了坍塌?财政部门是否对参与这些校舍检查的人员进行了调查?结果如何?
2.3        《四川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06]5号)第十条规定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建立校舍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和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使用的考评制度,对资金落实到位和维修改造成效突出的地区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力、保障措施不到位,或挤占、挪用、截留校舍维修改造资金,造成校舍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请问:
a)
德阳市财政局是否建立起了“校舍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和“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的考评制度”?制度内容是什么?是否发布过相关的文件?请公布文件内容。
b)        德阳市财政局2006-2008年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考评?考评的结果是什么?各个地区完成的情况如何?对哪些成效突出的地区给予了表彰奖励?
c)
德阳市财政局是否有因“工作不力、保障措施不到位,或挤占、挪用、截留校舍维修改造资金”造成校舍安全责任事故的情况?具体是哪些学校发生了事故?对哪些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
3.        关于5.12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结余的信息
3.1   [...]

0

建设部信息公开申请

十一月 28, 2009

要求建设部公开的信息内容
2008年5月12日,发生了汶川大地震,四川、甘肃、陕西、重庆和云南等省市受灾严重。地震中大量建筑物毁损和同胞伤亡,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强烈关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民艾未未特向建设部申请公开以下相关信息:
1        关于建筑质量监管制度与抗震设防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
1.1        关于建设部颁布的相关文件和抗震设防标准的问题
1.1.1        建设部下发过哪些与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相关的文件?发布过哪些关于校舍建设质量监管的文件?
5.12地震后发布过哪些与抗震救灾相关的文件?请公布上述文件内容。
1.1.2        建设部门在建筑质量安全监管中承担哪些职责和工作?在建设的各个环节是如何落实的?
1.1.3
建国以来,建筑抗震设防标准进行过哪几次调整?不同时期抗震设防标准内容是什么?调整的依据是什么?是否与该时期地震局公布的抗震设防要求相一致?
1.1.4
建设部门对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类别划分进行过几次调整?调整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请公布受灾地区在不同时期所适用的抗震设防类别和抗震设防标准。
1.1.5
建设部门是否对公共建筑尤其是学校、医院等进行日常质量检查?多长时间检查一次?是否对公共建筑物抗震检查工作和抗震性能进行鉴定?多长时间鉴定一次?是否在检查鉴定过程中发现过建筑质量问题?
1.1.6
建设部是否对市、县、乡镇公共建筑执行相同的抗震设防标准?该标准是如何监督实施的?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校舍等公共建筑可以达到国家抗震设防标准?震前灾区公共建筑是否都已经达到国家抗震设防标准?
1.1.7
建设部门在民房建筑质量监管中承担何种职责和工作?对民房制定过哪些建筑规范和标准?这些规范和标准中包是否包含有抗震设防标准?发布过哪些相关文件?请公布上述文件内容。
1.1.8
震前灾区所有公共建筑是否都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标准?如果建筑物严格按照89版后抗震规范设计,保证施工质量的,是否应达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设防原则要求?
2        关于5.12建筑震害调研的信息公开
2.1        建筑物和人员受灾统计信息公开
2008年6月5日,建设部副部长齐骥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称”首先对受灾住房情况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尽快摸清房屋受损的面积、间数和户数。其次,提出灾后住房重建的规模、重建和加固标准,明确技术要求、套型面积、配套标准等控制性建设指标,进行成本测算”。请问,
2.1.1        震后建设部门是否对受灾地区住房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评估?请公布调查报告。
2.1.2
5.12地震建筑震害评估中,建筑的震害程度是如何进行分类的?如按”可以使用”、”加固后使用”、”停止使用”、”立即拆除”来分类,灾区民房和公共建筑的震害分类的面积和比例是多少?公共建筑中,学校、政府、商住、工厂、医院等震害分类的面积和比例分别是多少?
2.1.3
地震中受损的房屋间数和总面积分别是多少?受损房屋中的公共建筑和民房的面积和间数分别是多少?分别占民房总面积和公共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多少?在受损公共建筑中,学校、政府、商住、工厂、医院面积分别是多少?占各自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别是多少?
2.1.4
地震中坍塌的房屋间数和面积分别是多少?其中民房、公共建筑分别是多少?分别占民房总面积和公共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多少?在坍塌的公共建筑中,学校、政府、商住、工厂、医院坍塌的面积分别是多大?占各自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别是多少?公共建筑中哪类建筑的震害最为严重?原因是什么?
2.1.5
地震中建筑震害是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的首要因素,请问本次地震中,在民房、公共建筑中遇难人数分别是多少?在公共建筑中,学校、政府、商住、工厂、医院及其他公建遇难人数分别是多少?占地震遇难人数的比例是多少?
2.1.6        5.12地震中有哪些校舍发生了坍塌?请公布发生坍塌校舍的名称、建设年代、楼层、面积以及因校舍坍塌导致的遇难师生人数。
2.1.7
学校建筑中,教学、宿舍、办公、设施等类型的建筑面积分别是多少?分别占学校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是多少?教学、宿舍、办公、设施等类型的建筑的坍塌面积分别是多少?
2.2        建筑震害评估信息公开
2008年5月16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副司长杨榕在答网友中承诺:”房屋倒塌(包括中小学校房屋倒塌)的原因,震后我们会结合工程震害调查组织专家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四川省建设厅厅长杨洪波在”5*12″汶川大地震周年新闻发布会上称:”(震后)省里面立即组织了省内外专家大约2500个人,深入灾区对房屋的损害情况进行评估、鉴定”,请问:
2.2.1        截至目前,共有哪些调查团对5个受灾省市的房屋损害进行过调查?请列出调查团成员名单、职务、调查时间、调查建筑物名称和调查报告。
2.2.2
截至目前,建设部是否组织人员对校舍震害进行过调查?如是,请公布参加调查的人员名单、所在单位、职务、调查时间、调查的校舍名称和调查报告。调查结果是否表明不存在任何校舍质量问题?如有存在,分别是哪些校舍存在?
2.2.3
震后建设部是否派工作人员对坍塌校舍进行调查?分别是哪些工作人员参加了哪些调查?请公布调查人员名单、职务、调查的时间、地区、校舍名称和调查报告。建设部工作人员在调查中是否发现过任何校舍质量问题?分别是哪些校舍的质量问题?
2.2.4
四川省建设厅称组织了2500余名专家进行评估鉴定工作,请问建设部是否参加了该项工作?具体负责哪些工作?有哪些建设部的工作人员参加了该项工作?分别参加了哪些校舍的鉴定评估?是否形成了鉴定评估报告?请公布。
2.2.5        上述2500余名专家是由政府指定还是由社会征集报名产生?请公布具体产生方式。
2.2.6        请公布上述2500余名专家的姓名、单位名称、职称、专业类别、调查时间和项目。
2.2.7        请公布上述专家组分组情况,以及每组开始调查的时间、地点和结束的时间。
2.2.8
2500余名专家总共对哪些建筑物做了评估鉴定?请公布所有进行鉴定的建筑物名称、所在地区、参加评估鉴定的专家名单、时间和鉴定评估内容。
2.2.9
2500余名专家组在调研现场是否使用检测仪器?具体使用了哪些检测仪器?是否进行了充分的拍照和现场取样?是否在调研工作后保存了全部的原始材料?如有,公众在哪里可以看到?请公布所有原始材料清单和保存地点。
2.2.10
四川省建设厅称对灾区建筑进行抽样调查,请问专家进行抽样调查的方法是什么?抽样的程序是什么?抽样的比例是多少?请列出被抽中的学校校舍名单。
2.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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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丹对中国地震局《获取政府信息补充申请告知书》的答复(已于11月24日寄出)

十一月 28, 2009

中国地震局有关信息公开的负责人:
地震局11月19给我发的《补充申请通知书》已收到,我感到十分诧异。
一、地震局两次回复前后矛盾。
10月28日我寄出信息公开申请,地震局在11月2日给我发出了受理申请的回执(中震[2009]第1号–回):“经审查,你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对你的申请本机关将于2009年11月19日前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另行书面通知。2009.11.2”
可见,该申请已经被审查并受理了,在15天后你局再提出“补充所需信息的具体用途说明后再行申请”的要求,相当于自己否定了自己上次的审查和受理。
我感觉这种做法有两点不妥,一是出尔反尔,与国家级机关形象不符。二是耽误申请人时间。15天过去了,申请人不仅未收到答复,还需要补充具体用途后再行申请一次,这无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提到的信息公开要及时、便民的原则相悖。
二、关于地震局提出的“补充所需申请的具体用途”的回复
在上次申请中,本人已经明确提出“所需信息用途为:1、掌握5.12地震真实情况和相关依据,作为调查和研究的依据;2、了解政府工作情况和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行使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我认为,信息公开最根本的用途是公民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作为一个现代民主政府,接受人民监督是基本的职责。而信息公开、公民知情则对行使监督权的的基本前提。监督政府工作的证明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身份证,这本人在上次申请中已附上。
另外一个用途是用于本人的调查研究。5.12地震中,超过9万名同胞遇难失踪,财产损失巨大,这是一场令人震惊的民族灾难。本人在地震后花好几个月时间参与5.12公民调查的调研活动,这项调研涉及教育、民政、建设、财政、公安、地震等领域与地震相关的信息和政策。国家地震局在防震减灾中所起到的作用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也是我们调研的内容之一,该调查包括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和预报、预防、抗震救灾工作等方面的工作。本人此次申请主要用于上述研究。
本人认为,政务的坦诚、透明是社会公平不可少的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保证社会进入民主和法治的基本措施,也是尊重维护个人权利,希望地震局能按照该条例的要求,尽快对公众公开地震相关信息。
为了证明我们的工作,在此我提供一份以往的工作在公共媒体中的报道(见附录)。
希望获得你的理解和协助
柯丹
200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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